王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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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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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并举,为女方分得男方婚前房产

发布者:王佳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5日|分类:离婚 |5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男方与女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女儿小妹。2006年男方父母付首付购买了1005房屋。200971005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男女双方用出卖1005房屋所得的购房款全额购买了511房屋,2016511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20132016男方前往国外学习,男方2016回国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女方离婚。男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201612裁定按撤诉处理。201710男方提前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男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难点:

女方无法举证购买1005房屋时其出资。男方主张1005房屋系父母支付首付款,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贷款亦系其父母偿还。

办案过程:

接案后王佳律师了解到男与女方是大学同学,经过七年爱情长跑后才步入婚姻殿堂,女方对男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和情感依赖,婚后在孩子体质特殊患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仍支持男方出国留学,实现梦想,柔弱的肩膀毅力承担家庭的所有重担男方在国外毕业后回国第一件事就是要和女方离婚,全然不顾女方十多年来无怨无悔的付出和等待。律师决定要情理法并举,让法官充分感受到女方对男方、对孩子、家庭的付出,男方在实现梦想自身增值后的决绝。打造胜诉抓手,法官正义的天平朝向弱者倾斜。针对男方提供的其父母还贷的证据瑕疵及证明效力,律师一一指出问题,抓住男方自认购买1005房屋双方同居。向法官提出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混同,1005房屋应由女方的份额。现存511房屋是1005房屋形式的转换,故511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511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考虑到双方购房出资比例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酌定男方对511房屋占有60%份额女方40%没有任何出资证据的前提下为女方争取到40%房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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