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男方与女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于2011年生育女儿白小妹。2006年男方父母付首付购买了1005号房屋。2009年7月1005号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后男女双方用出卖1005号房屋所得的购房款全额购买了511号房屋,2016年511号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2013年至2016年男方前往国外学习,男方于2016年回国后,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女方离婚。因男方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2016年12月裁定按撤诉处理。2017年10月男方又提前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男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难点:
女方无法举证购买1005号房屋时其有出资。男方主张1005号房屋系父母支付首付款,并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贷款亦系其父母偿还。
办案过程:
接案后,王佳律师了解到,男与女方是大学同学,经过七年爱情长跑后才步入婚姻殿堂,女方对男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和情感依赖,婚后在孩子体质特殊患有多种疾病的情况下仍支持男方出国留学,实现梦想,用柔弱的肩膀毅力承担家庭的所有重担,而男方在国外毕业后回国第一件事就是要和女方离婚,全然不顾女方十多年来无怨无悔的付出和等待。王律师决定要情理法并举,让法官充分感受到女方对男方、对孩子、对家庭的付出,男方在实现梦想自身增值后的决绝。打造胜诉抓手,让法官正义的天平朝向弱者倾斜。针对男方提供的其父母还贷的证据的瑕疵及证明效力,王律师一一指出问题,并抓住男方自认购买1005号房屋时双方同居。向法官提出双方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故1005号房屋应由女方的份额。而现存511号房屋是1005号房屋形式的转换,故511号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511号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考虑到双方购房出资比例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酌定男方对511号房屋占有60%份额,女方占40%。在没有任何出资证据的前提下为女方争取到40%的房屋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