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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离婚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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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夫妻一方签名的借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王佳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10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L先生与被告W先生是朋友关系,被告W先生与Y女士是夫妻关系。20129月至20171月之间,被告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及生意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金额50多万,后经L先生多次催款,双方于20186月在对过往借款金额进行债务结算后,被告W先生向原告L先生出具借条(借条上无其配偶Y女士签字),确认被告共欠款5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还款金额,可到期后,被告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催促无果,故称讼。

案件难点:

    1、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考虑到生效判决的可执行性如何搜集证据,将此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截止到起诉时严格讲被告只逾期了一期,如何说服法官让法官认为被告已经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予偿还借款,构成根本违约,其余未到期的借款应加速到期?

3、本案的借款大多是现金往来,缺乏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证据,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不到庭会非常被动,如何让被告到庭?

办案过程:

接受原告L先生委托后,王佳律师有针对性地指导当事人补充及搜集了部分款项打到了Y女士账户的证据,L先生向Y女士催款的聊天记录及W先生经营的公司Y女士担任高管企业信息、Y女士朋友圈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

开庭时,针对此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章节,W先生和Y女士共同答辩:1、双方在写欠条前已离婚;2、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债510万元,由W先生负责偿还;3W先生向她借款183万元应优先用公司利润予以偿还;4、她本人不是W经营公司的高管,只是财务人员,所以L先生才会把部分款项打到其个人账户。

王律师敏锐的抓住对方提供的510万欠条的证据,告知法官对方已经已实际行动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且现在被告W先生身负巨额债务无法清偿,已构成预期违约,L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所有未清偿债务加速到期。至于Y女士主张其在W先生向L先生出具借条之前已经与W先生登记离婚,王律师表示,欠条书写时间与二被告离婚为同一天,无法确定先后,且借款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款项也转账给Y女士,Y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被告W先生个人所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且原告L先生提供的证据能证明Y女士是W先生经营的公司的高管,双方共同经营公司期间所举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二被告之间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债务都归W先生承担,但该约定属于二被告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原告,对原告L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最后法官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将此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1、被告W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L先生借款本金513000元,并以513000元为基数,自201810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2、被告Y女士对被告W先生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为保护配偶一方利益被恶意侵害,最高院于2018年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将最初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并将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界定为:1、是否有举债合意?2、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就提示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尽到最大程度的谨慎义务,了解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同意借款,要求借款人配偶在场,并在债权凭证上签字。降低己方举证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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