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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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合伙人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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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律师:“民间借贷”型诈骗之非法占有的目的

作者:叶建民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0次举报

上一节我们分析了“民间借贷”型诈骗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今天我们谈谈如何认定这类犯罪的主观上非法的目的,相关观点也可以作为律师辩护的参考。


目前对于如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缺乏统一的标准,作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也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很多情况下,司法机关仅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且这种有罪供述往往存在笔录内容和被告人说的不一致),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忽视大量的证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无罪证据。


通常情况下,这类犯罪的被告人一般都没有偿还能力,故侦查人员在做笔录时都会问嫌疑人有没有偿还能力。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不会问嫌疑人有没有偿还意愿。是否具有偿还意愿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参考依据。出于追诉犯罪的目的,侦查人员讯问时一般不会问这一点,即使嫌疑人主动说想偿还,侦查人员也不一定记录。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失联,那么基本上就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实,现实中的情况往往非常复杂。没有偿还能力不能表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动失联也不表示拒绝偿还。如果仅仅凭这两点就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未免太过随意。如果具备了以上情形,被告人又将资金用于非法用途(比如用于赌博、放高利贷),一般就很难脱罪了。


那么是不是就没有辩护的空间了?显然不是。只要被告人有偿还的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实际上已经偿还部分资金,即使数额不大,也可以证明有偿还的意愿,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而证明以上事实,被告人需要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相关证据。


作为辩护律师,不能在看到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就感到无能为力,必须在和被告人沟通过程中告知被告人无罪方面的观点,并积极寻找相关证据。当然即使没有无罪证据,司法机关仅仅以被告人有罪供和没有偿还能力就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显然是证据不足。这类案件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尽全力辩护,如果控方证据薄弱,被告人又翻供,在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翻供后,一般都会问律师能不能翻供,在这点上律师如何处理也非常关键,由于这个问题过于敏感,在此不便讨论。


叶建民律师(电话13962067763)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20年,执业经验丰富,特别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现任江苏金链子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金链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