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民律师
叶建民律师
江苏-盐城合伙人律师执业2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盐城律师:”民间借贷”型诈骗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作者:叶建民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2次举报

“民间借贷”型诈骗什么情况下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下个人观点供参考。


对于什么情况下是虚构事实,我想大家都能理解。普遍存在的情形是虚构借款用途。比如明明借款去赌博,却虚构是用于购房;明明借款还债,却虚构是用于投资。也就是说虚构了资金的用途,隐瞒了资金实际使用真相。


当然,现实案件中有很多复杂的情况,有的借款未全部用于约定的用途,有的借款改变了约定的用途。对于这些情况,当然不能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公安做笔录时,需要对公安的讯问笔录认真核对,如果和事实不一致需要及时更正。


另外有一种情形,虽然虚构了借款用途,但出借人是明知的,这种情况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没有认识错误,其处分财产不存在受骗的情况。


当然,对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会构成诈骗罪吗!显然不是。后期我们还会讨论“民间借贷”型诈骗之非法占有目的


叶建民律师(电话13962067763)毕业于南京大学,执业20年,执业经验丰富,特别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现任江苏金链子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盐城
  • 执业单位:江苏金链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9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