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高某为女方,是中国昆明市某某区人;被告X为男方,于2012年加入日本国籍。双方于2013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登记结婚。登记后,共同在日本居住生活。2019年底女方回国,男方继续在日本工作生活。因双方异国且分隔时间较长,感情日渐淡漠,如继续维持婚姻会对双方造成不良影响,原告特向云南省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分析解答:
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因被告X系日本公民,案件属于涉外婚姻。应当依照涉外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X为外国居民,且不在中国境内,原告在中国境内居住,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属于与身份有关系的诉讼,应当适用特别规定,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云南省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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