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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夫妻领证并短暂共同生活,离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作者:黄蓉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5日分类:离婚彩礼浏览:49次举报

案情介绍:

张春(化名)与李冬(化名)为夫妻,张春在举办婚礼前给付了李冬30万元作为彩礼,双方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后双方共同生活6个月,因各自工作原因长期分居至2024年1月。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张春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李冬返还彩礼,李冬认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同意离婚,但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其不应当返还,并提交了相应的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李冬应当返还张春彩礼24万元。

 

分析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张春赠与彩礼的目的即结婚虽然已经达成,但彩礼是具有风俗习惯的赠与,非一般意义的赠与,应当适用法律特殊规定。判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比例,宜结合诸多因素进行考虑,根据张春个人收入水平、当地收入水平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女方尚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及李冬并未提供案涉彩礼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法院裁量李冬应当返还彩礼24万元(彩礼的80%比例)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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