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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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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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的返还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31人看过

无行为能力人因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等因素,决定其缺乏认识和判断能力。

因而,各国立法一般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

与此同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后,各国法律又毫不例外地对无行为能力人的返还责任给予充分地保护。这种保护集中体现在,无行为能力人仅在其受益范围内予以返还,目的在于因无行为能力人的特殊地位而给予特殊保护。

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折价补偿呢?本文认为,在实践中掌握折价标准时应注意两个原则:

一是以成本价为基准,因为如按市场价返还实际上意味着当事人从返还中获利,这与合同在有效前提下的履行并无本质区别,显然不符合无效合同中返还财产的特征;

二是注意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与责任可能会有差异,在进行折价时也应给予考虑。

这种保护集中体现在,无行为能力人仅在其受益范围内予以返还,目的在于因无行为能力人的特殊地位而给予特殊保护。

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折价补偿呢?本文认为,在实践中掌握折价标准时应注意两个原则:

一是以成本价为基准,因为如按市场价返还实际上意味着当事人从返还中获利,这与合同在有效前提下的履行并无本质区别,显然不符合无效合同中返还财产的特征;

二是注意区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与责任可能会有差异,在进行折价时也应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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