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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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273人看过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的权利归于消灭的一项民事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

若权利人能够行使其权利而长期怠于行使,则会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若权利人自己对其权利漠不关心、放之任之,则推定他要放弃此权利,那么他人对于此权利更无须关心、照料,应当撤销对他利益的强行保护。

另外,设立诉讼时效制度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并可以降低诉讼成本。

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在现实实用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无效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无效不应有期限的限制,即无效法律行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无效。

但另有观点认为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受期限的限制,关于这两种观点,笔者将在后文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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