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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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545人看过


案例二:杨某向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未及时还款,徐某将杨某诉至法院。杨某在庭审中辩称,徐某并非实际出借人,借条的格式系案外人李某提供,借条中的出借人栏是空着的,有部分款项已经归还给李某。徐某则表示并不认识李某,且未收到杨某归还的借款。

评析:

      民间借贷中经常存在借条未写明出借人的情况,本案涉及的就是出借人主体的认定。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本案中,因杨某并无证据证明李某系借款实际出借人,最终法院确认徐某与杨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杨某归还徐某借款5万元。至于杨某支付给李某的款项,他可以根据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要求李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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