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钱某向吴某借款2万元,今年5月,吴某拿着借条起诉,要求钱某归还借款2万元。钱某辩称自己已向中间人朱某归还现金1万元,目前只欠1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借款的确是通过中间人朱某介绍发生的,但朱某否认收到过1万元还款,吴某也否认委托朱某收款。
评析:
本案中,钱某并无证据证明已经归还了1万元,也无证据表明吴某委托朱某收款,故钱某的还款不能认定为归还吴某的借款。最终,法院判决钱某归还吴某借款2万元。
法官支招:为避免上述纠纷,民间借贷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借条书写要详尽、规范,借条的内容要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有利息或担保人的,要在借条上注明,切不可在留有空白的借条上轻易签字。
二、归还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或要求打收条,如出借人要求通过第三人归还,要有书面授权。
三、远离高利借贷,高利贷往往会采取预扣利息、付息不打收条或虚列法律准许标准的利息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仍需按借条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四、已签订借款协议的,出借人在交付款项后,应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补打收条,否则光凭借款协议只能表示借贷合意,无法证明借贷实际发生。
五、如认为事实与起诉事实不一致,被告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调查,以利于法官在庭审中发现破绽。最好事先找合同纠纷方面的律师董补民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