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与医护人员间的法律关系,依其为公立医院或私立医院或财团法人医院而有不同。
1)公立医院与医护人员的法律关系
公立医院与医护人员的法律关系,可能成立公务员与公法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私法上的雇佣关系。
前者由公务员任用服务相关法规加以规范,公立医院的医师因医疗过失而致病人的损害,医院赔偿后,医师对医院应否负赔偿责任,通常依该医院的裁量而定;
后者依雇佣契约,或依雇佣人侵权行为求偿权的规定,可向医护人员请求赔偿。
2)私立医院与医护人员的法律关系
如医护人员是医院的合伙人,应依“民法”合伙契约加以规范(“民法”第667条以下);
如医护人员单纯与医院成立契约关系,则应依契约内容而分别成立委任、雇佣或承揽契约。
3)财团法人医院与医护人员的法律关系
依契约内容的记载,分别成立雇佣、承揽或委任契约。
2)私立医院与医护人员的法律关系
如医护人员是医院的合伙人,应依“民法”合伙契约加以规范(“民法”第667条以下);
如医护人员单纯与医院成立契约关系,则应依契约内容而分别成立委任、雇佣或承揽契约。
3)财团法人医院与医护人员的法律关系
依契约内容的记载,分别成立雇佣、承揽或委任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