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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与病人间的法律关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532人看过

医院与病人间的法律关系,视医院与医师是否为单一的当事人而定,医院依法负有义务,依法可能须负责任,分述如下。

1)医院与医师是否为单一的当事人

在通常状况下,医院为一法人而与病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而医生仅立于履行辅助人的地位。但也有医师为开业医师,其医院与诊所实为同一法律主体,则病人与医师或医院发生医疗契约并无区别。例外情形:如医师未经医院的同意,而与病人订定医疗契约,则医疗契约关系的当事人为医师个人与病人。

实务上常见医院的负责医师容留非医师执行医疗行为,而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除非其能证明非医师的执行业务行为,不在其同意范围之内,此时应视为该负责医师与病人发生医疗契约的法律关系,如有侵权行为,医院也应负雇佣人的侵权责任。

2)医院的义务

如医院为医疗契约的当事人,依“民法”委任契约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尽一定的义务。

a.就“民法”的规定,在委任的法律概念之下,医院应妥善执行其医疗行为,告知病人状况,并就医疗状况为适当的保密。

b.就“医疗法”的规定,医院尚须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a)发给医疗费用收据(“医疗法”第22条)。

(b)医院的环境保持(“医疗法”第24条)。

(c)防火避难设备的维持(“医疗法”第25条)。

c.告知后同意的义务。

3)医院的责任

前述契约义务有所违反,医院应负其契约责任。违反契约义务而造成病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须负侵权责任。违反法定义务,即构成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也须负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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