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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442人看过

核心提示: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通俗的说法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习惯法;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刑法定,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以及禁止处罚不当的行为。

2、罪行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刑罚应当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具体内容包括:立法上,侧重考虑犯罪性质,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量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行刑上,侧重考虑人身危险性,合理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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