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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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效力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481人看过

核心提示:刑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和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一)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属地管辖原则

《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二)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属人管辖原则

《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原则

《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一条 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行为时的法律),但适用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也即,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例外的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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