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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借钱用于赌博 违法借贷不予保护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24人看过

两位赌友,一人手握3张借条要求另一人还款。这钱是正常借贷,还是赌债?7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杨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0年6月22日、7月28日和2011年3月1日三次向自己借款,共计25万元整。因多次催讨无效,原告赵某诉至法庭,出示了该3份借条。

在庭审中,被告杨某答辩这钱并非正常借贷,而是赌债。为此,被告杨某申请两名证人出庭,证明原被告两人是参赌认识的,因为赌博被告杨某欠了原告赵某赌债。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曾有多次共同参与赌博的行为。而原告赵某也在明知被告杨某因赌博的情况下,多次向其出借资金,对此,被告杨某向原告赵某出具上述借条3张。

2010年7、8月份期间,原告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杨某等人聚众赌博6场,抽头、放资获利共计60000元;2011年2、3月份期间,案外人通过原告赵某介绍,纠集原、被告等人聚众赌博。基于以上聚众赌博事实,原告赵某于2012年2月1日被萧山法院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庭审还查明:原告赵某因赌博从1995年11月24日起多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保护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贷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落实到本案,赌博行为已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非法活动,而原告赵某在明知被告杨某为赌博向其借款的情况下,仍向被告杨某出借资金,由此产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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