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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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迫写下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55人看过

杨某和李某是高中同学,曾经是一对恋人。2013年大学毕业后,杨某提出分手,李某非常生气,就拿着凶器威胁杨某写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2014年5月,李某拿着欠条到法院起诉杨某还钱。像杨某这种情况,在被逼迫情况写下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说法:在被逼迫情况写下的欠条没有法律效力,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看对方是否能举证证明确实欠条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写的。对于呈交给法院的证据,法官会辨别真伪,在这个过程中,除了对证据本身的检验外,法官的主官判断也是决定判决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形成确认。自由心证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

在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该欠条究竟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其实就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定。如果本案的审理即将结束,法官还没有作出判断,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要证明相应的事实。杨某如果能够证明该欠条是自己受胁迫写下的,则该欠条无效,李某的诉讼请求会被驳回;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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