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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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证据效力——偷拍、偷录的证据效力如何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64人看过

刘某(化名)与李某(化名)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0年12月11日在武昌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成年。刘某与李某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收入较少,负责照顾婚生女,刘某一直在外做运输生意,收入较好,但其缺乏家庭责任感,对李某及婚生女不管不顾,每月只回来一两次,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淡漠,且在李某发现刘某有婚外情之际,双方发生争执,刘某将李某鼻梁骨打成骨折。

2013 年4月,在李某因急性胆囊穿孔入院手术期间,刘某也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来医院看望李某,刘某的行为已逐渐让李某心灰意冷。李某决定去法院起诉刘某,提交了刘某与其他女子的短信沟通记录以及亲密照片,要求离婚离婚并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谁知在庭上刘某否认自己的婚外情行为,短信不予承认,跟女同事的照片说明不了什么,只是一些社交礼仪象征性的拥抱。且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之可能,不同意离婚。法院李某提交的短信的真实性以及照片的关联性不予认定,最后判决,不准予李某和刘某离婚。李某对于判决结果很失望,短信真真切切,用语暧昧,照片清清楚楚,两人拥抱。法院竟然不认定该证据,觉得法院判决不公,甚至认为主审法官有徇私枉法行为。刘某之所以不同意离婚是想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李某拿着判决结果找到了本所婚姻家事部律师,边哭边控诉刘某的劣行和法官的裁判。

了解情况之后,我给予给予李某的意见是,法院依李某提交的证据做出的判决确实没有问题。李某在提交短聊天记录时必须先证明号码的使用人是刘某,且该短信的内容也不能认定李某与刘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照片只能看出双方有拥抱的行为,且刘某在庭上矢口否认,认为只是社交需求。所以证明目的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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