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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3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7日|分类:保险理赔 |210人看过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

1)工伤保险问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双重劳动关系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双重劳动关系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如《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个意见明确规定了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纳办法和争议解决方法。因此,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因从事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而发生工伤事故时,新的用人单位就应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应为该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在劳务派遣工伤保险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的具体支付方式。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派遣机构有义务为派遣劳动者按其实际收入购买当地政府为灵活就业人员开设的社会保险品种,包括为派遣劳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要派遣单位则无需再为派遣劳工缴纳工伤保险,从而明确划分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要派企业的工伤保险缴纳义务。在劳务派遣中,在派遣机构未履行缴纳工伤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当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派遣机构和要派企业在具体责任分担问题上,可借鉴美国的做法:以要派企业与派遣劳动者的相关程度为标准,承担共同雇主责任,派遣机构与要派企业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劳动者的一些重要权利如最低工资、工伤事故的赔偿等等被侵害时,应规定派遣机构与要派企业负共同雇主责任即连带责任,如果派遣机构没有为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派遣劳动者无法获得充分的工伤补偿时,要派企业必须对派遣劳动者负次要雇主责任。

2)养老保险问题。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条例》未将双重劳动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因此,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养老保险的征缴和管理办法势在必行。首先建立统一保险账户。城镇的养老保险是由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进行统筹管理,农村的养老保险也是由地区原则上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至于缴费比例,则应按所发工资的相应比例计算,与其他单一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样按比例缴纳。其次,明确劳动者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一款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人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因此,为职工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当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基于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目的,劳动者应按多重劳动关系缴纳多份养老保险费。最后,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应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时,有几个用人单位就缴纳几份养老保险费,每个用人单位都负有为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责任是多方面的,包括在劳动法意义上保证劳动报酬获得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权等。社会保险的缴纳影响劳动者个人将来的生活状况,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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