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因违纪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关于“严重违反”的标准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通常认为,由于此处的“严重违反”关系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违反必须要严重到一定程度,这就需要单位在规章制度上对各种违纪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既要“罪责刑”相适应,又要有一个处罚措施从轻到重的渐进过程。此外,该标准的设立应能使独立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第三方(包括仲裁员和法官),从一个理性的善良管理人角度看待处罚时,认为对违纪的处罚措施合理。
因此,最为有效的方式即是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程度进行量化和列举化,从而达到使规章标准具体化的目的,以利于解雇员工时有充分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制胜的关键所在。规范的规章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把握主动权,降低败诉的风险。
除有具体的规章制度标准外,对于“严重违反”的证据收集也谓为重要,司法实践中,通常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确凿的,所以在解雇严重违纪员工之前必须收集充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有: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悔过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照片、视听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