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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因并购或业务调整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25人看过

劳动合同的解除——因并购或业务调整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争议是,因并购或业务发生调整,应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一步,如果因此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司法实践中接受的所谓“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但除此之外的“客观情况”的判断标准仍没有清晰界定。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管理层主观因素”为标准,如企业并购,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并非企业管理层主观方面原因造成,而是由于投资并购的客观原因导致,一般属于客观情况;而关于业务调整导致的岗位取消,应根据取消的原因界定,如果是管理层单方决定或所谓“根据发展需要”决定取消部门,则一般理解为非客观情况。这种情况下企业难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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