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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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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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19人看过

竞业限制问题

随着商业秘密性重要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和大型跨国企业——的不断提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制度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相对于事后追究员工和第三方单位侵犯商业秘密责任的消极性来说,竞业限制制度在对员工可能发生的泄密行为进行积极的事前预防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适用竞业限制制度时,一般要注意的事项包括,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对竞业限制事项进行约定,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域和行业范围、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等内容,并应明确员工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便在员工违约时,企业能够提出强有力的权利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并进而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是确保竞业限制制度起到作用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有:劳动者与新单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劳动者以新单位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工作合同;工资证明;电话公证、现场公证进行证据保全;新单位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或单位其他载体上的记载等。同时企业还可以以其他证人证言,录音证据等来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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