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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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61人看过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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