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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504人看过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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