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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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89人看过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4】【12】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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