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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11人看过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4】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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