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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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运输合同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480人看过

案例一:运输合同

  孙某是一位农民,在某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竹筏回排运输的驾驶员,在该公司从事竹筏回排运输已有近4年时间。在每年的1月1日,公司都要求孙某他们这些从事竹筏回排运输的驾驶员签订一份《运输合同》(不签就走人),主要内容是确定他们的工作任务和报酬计算方法,要求他们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要接受什么处罚等。公司还在他们从事竹筏回排运输的驾驶员中任命了两个队长,公司成立的运输科其主要任务就是经常检查他们的运输工作,公司还时常调动他们从事运输合同约定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去年2月8日上午,在竹筏回排运输到达目的地卸车时,由于卸车工人不慎,竹筏撞在了孙某的胸部,导致孙某的两根肋骨骨折。孙某为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误工40天。公司因孙某没有工作,按照公司与孙某订立的《运输合同》约定,既不支付给孙某休息期间的报酬,也不给他支付医疗费。孙某了解到只有认定他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些问题才能解决。因此,孙某经过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被认定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孙某的工伤待遇。

  点评:孙某是否应当得到工伤待遇,其关键是他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存在固然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凭据,但没有劳动合同或者是订立有运输合同或者是其他什么合同,这当然也是认定他们之间关系的一种凭据。但是,更重要的是要看他们之间的实际状况到底如何,而不能被外在合同形式所左右。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孙某等从事竹筏回排运输的驾驶员,他们也都要接受和服从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也都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条件;孙某从事的运输工作也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等。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孙某是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因而,认定孙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劳动过程中的伤害属于工伤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有一个运输合同之名而否认劳动关系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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