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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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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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承揽合同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507人看过

  案例三:承揽合同

  王某是一名个体木工。在2010年5月起多次与某装饰装修公司口头订立承揽合同,按照该公司的要求为其加工床、酒柜、窗帘盒等木制家具成品和半成品等。随着某装饰装修公司业务量的加大,在2010年9月双方又协商订立了书面的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的期限为两年,劳动报酬每月计算并发放一次;公司在其厂区内为王某提供一间工作用房,王某自带木工工具到公司工作;王某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王某从事装饰装修的木制品加工,能够计件的,其报酬按计件算,不方便计件的,其报酬按日计算,每日报酬180元,合同订立后,王某和公司的其他职工一样上下班和休息休假,王某有时也到现场去安装。一年下来,其报酬的取得几乎是有一半是计件的,一半是按日计算的,每月在7000元左右。2011年11月,因公司拖欠王某的一个月劳动报酬7800元,王某在索要多次得不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口头通知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王某在咨询了律师后,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共计 1.8万元。劳动仲裁机构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接着,王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装饰装修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共计1.8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双方订立的虽然是承揽合同,但也不等于有承揽合同之名,其双方之间的关系就一定是承揽合同关系。看问题,要循名更要责实,要看实际情况究竟是怎么样的?本案原告王某所从事的工作是被告某装饰装修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且王某和公司的其他职工一样上下班和休息休假,也和其他职工一样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在公司的管理下进行工作,原、被告双方也都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条件。本案原告王某虽然也有与被告的其他职工所不同的地方——自带工具和工资既有按日计算也有按计件计算并存的情况,但这也并不能影响和改变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性质。因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原告作为劳动者就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和进行经济补偿。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关于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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