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司法解释为劳动者讨薪铺平道路
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释〔2013〕3号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这一解释的出台,给被欠薪的广大劳动者看到了希望。该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当中的一些规定作出了详细解释,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该解释加大了对恶意欠薪行为处罚力度,给广大劳动者讨薪辅平了道路。
首先第一条就对劳动报酬的范围作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的解释。
第二,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明确了四种行为均可认定: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对“数额较大”范围明确在: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对“造成严重后果”作出了三种情形认定: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犯罪的还应处以罚金等规定。这一解释加大了对恶意欠薪行为处罚力度,给广大劳动者讨薪辅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