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渎职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渎职致一人以上死亡即可定罪,并且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渎职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法律适用争议问题也比较多。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往往就低不就高,甚至出现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现象。
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明确的?
解释首次明确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即对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的认定作出了规定:(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同时,明确了加重量刑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其中,特别规定“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加重处罚。
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您能具体解读一下吗?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该解释的发布有哪些积极意义?
该解释出台的积极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反映出党和国家更进一步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在保护民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方面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并有利于预防渎职犯罪。为渎职犯罪的立案、审理提供了可行的标准。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该解释有哪些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完善?
该解释还不够完善。解释采用了两大标准,即“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同一案件中若发生既有人身损害又有经济损失的状况该如何认定或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在同一个案件中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同时发生,单纯按照两个标准之一来衡量均不构成犯罪,若将发生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同时考虑,就会看到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重,发生此种情形该如何认定或处理没有规定。解释中第一条关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规定,实践中会产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现象继而产生争议,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惩罚犯罪。当然得承认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受到立法技术的限制,因为立法上不可能列举出该类犯罪的所有情形。希望通过以后的司法实践积累经验或通过调研提高认识,使之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