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群体性案件的对策和防范
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推进,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如何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化解社会矛盾?如何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呢?
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衡是导致群体性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社会利益分配可以是实物形式,也可能体现为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社会利益分配不均和社会权利保障失衡是产生群体纠纷的根本原因。
群体性事件多发主要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群体性事件多发主要受法制因素、执法因素以及群众自身因素的影响。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有些部门法律仍然很不完善。就土地法律而言,法律规定较凌乱、滞后,而且效力不统一,导致操作差异,对保护农民权益不利。
执法因素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因。通常为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甚至存在徇私枉法、执法者为违法者等情形;群体性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方式不畅,存在人为和地方政策阻碍;加之具体工作人员出现工作方式不当、粗暴执法等。
群体性案件纠纷的主体多是处于社会低层的农民群众或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这个群体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差,面对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件处理途径单一,往往通过上访途径反映,经过上访解决不了后,很可能采取过激方式,形成群体性事件。
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是否会遇到地方政府的非法干涉?
有些地方政府对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存有成见,将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视为和政府对抗,动辄采用不理性和非法的方式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予以干涉。律师参与群体性案件面临较大的风险,甚至个人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很多律师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不愿意代理群体性案件。同时,有些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不高,往往解决不了纠纷,还可能会激化矛盾,使律师代理存有心理障碍。司法审判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也不愿意受理群体性案件,也是律师代理难的重要原因。
众所周知,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那么由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是不是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呢?
处理群体性案件过程中,律师能起到安全阀的调解作用。法律具有对各种利益进行合理再分配的功能,对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通过律师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便会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律师的介入不是和政府对抗,而是依据法律、结合事实将“政府的利益”与“诉求群体的利益”完美的“统一”起来,通过正确表达弱势群体的诉求,从而缓和矛盾,化解对立情绪,有助于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政府的依法行政。
从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群体性案件之所以没有能够很好解决,很大程度上在于政府久拖不决,将合法的利益诉求机制“堵死”,导致法律“失灵”。当弱势群体在法律体系里无从获得正义的时候,只能诉诸上访等私力救济手段。非理性甚至违法方式的“维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伤及对方,但最后自己可能会受更大的损失。只有以理性维权,通过合法的和平的理性维权方式才更容易得到更多人的同情、理解、支持和响应,自己的权利才可能得到更快的维护。
律师在参与群体性案件有其特殊的优势。律师不仅具有专业化法律知识优势,也更了解诉求群体的基本思想动向,;律师介入时间一般比司法等机关介入时间早,更有利于缓解矛盾,减少诉讼成本;同时,群体性案件双方经过长时间对峙,也需要有一个值得双方信赖的中间人出面解决僵持或尴尬的场面。这为律师的协调工作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律师具备迅速有效搭建和谐处理群体性案件平台的条件,以便更快找到解决纠纷的症结,提出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起到避免矛盾升级作用。
群体性案件解决的关键是什么?
寻求群体性案件双方利益“结合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群体性案件的诉求大多数涉及面广、标的大,牵一发而动全局。如何寻找一个即让群体满意,政府又能认可的方案是解决和化解群体性矛盾的关键。确定一个最佳方案既要符合法律又与政策不矛盾,就要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特长优势,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维护诉求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政府利益与诉求群体利益的统一,达到化纷止争的目的。
在代理群体性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实践中初步建立了“一稳、二深、三沟通”的“冀港”模式。
一稳:首先要做好稳定来访委托人情绪的工作,群体性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对法律、政策理解偏差,导致对政府产生积怨,常表现为“不信任、不满意、不支持、不配合”,这类群体易冲动、无 主见、诉求脱离实际、多次或常年上访。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情绪状况、思想动态、法律意识程度等实际情况,从案情实际出发,详细讲解法律常识、维权方式、合理诉求。稳定其激动、不满的情绪,引导其依据法律途径理性维护合法权益。
二深:不仅要了解案件事实,还要深入了解案件“背景”,深入了解群体不满的“心结”。每个案件的发生、发展、形成都有不同的背景过程,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同的心里状态,从而形成心里矛盾的死结,我们称之为“心结”。缓解和化解这些群体“心结”的前提就必须找到造成“心结”的事实和成因,分析出案件的背景和造成矛盾的直接原因以及间接原因,依据分析得出的结论确定具体的代理方案。
三沟通:即:一要与主管司法机关沟通,这是律师承办群体性案件的有效保障,也是取得涉案政府信任律师协调的重要途径。二要与涉案政府沟通,与涉案政府沟通是律师顾全大局的重要体现,委托人往往与涉案政府形成对抗,政府在诉求群体中的威信和诚信大打折扣,无法与诉求群体“正常”沟通,常常造成政府的惠民政策、合理安置方案得不到有效落实。三要与委托代表人沟通,与委托代表沟通是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追求社会效果的重要体现,群体性案件推举的代表一般在本群体内部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社会基础,比较容易接受变通意见,也容易与群体成员交流。群体性案件中成员内心诉求往往不是统一的,带有个性较强的家族或利益集团色彩。这些家族利益、集团色彩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通过沟通,有利于了解、化解深层次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实现代理案件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