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劳动合同法的四大亮点
新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加大了使用临时工的限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强调对劳务派遣用工(临时工)实行“同工同酬”,这意味着企业滥用灵活用工制度将受到限制。
第一、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此次修改规定了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第二、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
此次修改规定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有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第三、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此次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第四、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