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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366人看过

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先生其爱人,在县城被一辆别克私家车撞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肇事方;后经相关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共支付死者的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十八万元人民币;但现死者的家属对这十八万元的赔偿金处理产生纠纷;因此,李先生来电咨询,其爱人的这十八万元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也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问题。

所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所得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不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婚前财产、婚后取得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及双方约定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这三部分。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车、存款及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婚前应当取得的财产,但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个人财产。一般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

婚后取得,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除一方的婚前财产外,以下财产应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此外,夫妻双方约定应为一方的财产,按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

综上分析,本案李先生的爱人,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而得到的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这些赔偿金属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因此,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所得或赠与所得的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李先生的爱人已死亡,该十八万赔偿金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或死者生前的遗嘱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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