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在城市经商意外死亡按何标准索赔
我丈夫系开封市杞县农村户口,但自2005年起一直在开封市经商、居住。2008年3月,我丈夫在进货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在商谈事故赔偿时,肇事方以我丈夫是农村户口为由,只同意按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肇事方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按城镇居民或按农村居民赔偿进行了区分,但并非仅按照户口类别进行区分。根据该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可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标准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你丈夫长期在城市经商、居住,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相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