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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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规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拆迁安置 |268人看过

国家对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规定

   我在市区内有一处房产,听说过一段时间我们这里要拆迁,我想问一下有关拆迁方面的问题: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于哪些拆迁项目?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是否适用?2.营利性的私立学校用房是不是公益用房?3.作为被拆迁人,我是否有权得到自己拟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4.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程序是什么?

   解答:1.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予适用。

   2.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为依据。公益事业用房的认定既要看房产证的记载,又要看该产权人利用该房屋所开展的活动是否具备公益事业的特征,即合法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营利性的私立学校虽然属于教育事业,但不符合公益性事业的非营利性特征,因此其用房不能认定为公益性事业用房。

   3.估价报告是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分为整体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某一被拆迁房屋的分户估价报告。作为被拆迁人有权得到自己房屋的分户评估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4.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组织当事人调解,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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