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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车乘客下车被撞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2日|分类:交通事故 |472人看过

违规停车乘客下车被撞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

   2011年11月26日,王某买票乘坐某客运公司大巴车前往郑州,客车在途中停车加水。王某要求下车方便,经售票员同意后下车,当行至该车的车尾后欲横穿公路时,被反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拖拉机撞倒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客车车主林某、拖拉机驾驶员李某与受害人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该车挂靠在某客运公司,2010年3月9日,某客运公司就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属以客运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赔偿,后经调解,林某、客运公司共赔偿王某家属11.5万元。为此,林某、客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对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11.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死者王某是被拖拉机撞死的,并非保险车辆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且王某为车上人员,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不同意赔偿。

【评析】

   一、关于事故车辆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据上述规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发生的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两个构成要件。本案中,客车停在公路左边加水,对左侧行驶的车辆来说,不但影响行车视线,而且缩小道路通行的相对宽度,这势必会影响对方车辆的正常通行。本案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客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事故时应当认定为事故车辆。

   二、关于王某是不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问题。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概念,保险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可将第三者责任险定义为: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他人专指该险种中的第三者。受害人作为被保险人,与一般的财产保险里的被保险人不一样:在一般的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一般都是财产所有人,但是这个第三者却不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而是与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他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即交通事故发生以前,是一个不确定的主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这个第三者就有了一个确定的主体,那就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王某已走下客车,并且已离开客车在道路上行走,属第三者,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保险公司所辩称的王某为车上人员,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且涉案客车在道路上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事故车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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