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预售许可证售房,违法!
2012年9月13日,我与朋友都购买了一套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的商品房,并各交了1万元购房款。签订合同时,房产公司未告知我们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事实。签订合同后,我们通过朋友知道了这事,便找到房产公司要求退款,他们不同意。后来我们又通过多种渠道与房产公司协商退款,均遭到拒绝。请问,我们与房产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有效吗?我们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预售商品房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同时,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就本案而言,你们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方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与你们签订预售合同,若在你们起诉前房产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该合同可以认定有效,否则为无效。你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