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遗嘱隐患多 科学录制妥保存
陈先生在老伴1991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其女陈女士长年生活在加拿大。2000年,陈先生购买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本人名下。2010年中风后,他搬到敬老院并将该房屋出租以支付相关费用。
2014年12月,陈先生突发脑溢血去世。陈女士回国办理丧事时,自称是陈先生老伴的周女士说,陈先生生前留有遗嘱,将其房屋留给周女士继承,并有手机视频为证。
与陈女士协商未果,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陈先生所留视频遗嘱判令遗产房屋由周女士个人继承。
法官说法
《民事证据规则》规定,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疑异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周女士提交的视频中虽然可以辨别是陈先生在陈述,但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且以三段视频文件形式存于周女士手机中,没有存储于光盘等载体。
此外,周女士虽称录制时有另外两名护工在场见证,但没有提交相应证据。由此,故法院认为,周女士提交的视频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有疑异,不排除修改拼接的可能,也不排除因噪音忽略部分内容的可能,不足以认定陈先生留有真实有效的遗嘱。据此,在周女士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判决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