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非多 遗愿未必尽如愿
王女士与李先生育有三子,李先生去世后,王女士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赡养。李先生在世时居住的是单位分配的公房,实行房改后,王女士将此房购买并于2000年将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尽管三个儿子十分孝顺,但王女士与大儿媳、小儿媳常有矛盾。因觉得二儿子生活负担重,她多次口头表示要将其房屋留给二儿子继承。2014年王女士去世后,二儿子起诉要求按照王女士口头遗嘱判令涉案房屋由他所有。
法官说法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上,口头遗嘱与一般事实的“高度可能性”标准不同,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更高标准。
本案中,二儿子虽然主张王女士留有口头遗嘱,但并非是在遗嘱人突然病危或突遇险境下所立,除了自己和配偶外也没有其他人在场见证,法院无法对口头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均等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