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应避嫌 律师见证较可靠
李老先生和徐老太太育有两个子女,2001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两套房屋登记在李老先生名下。2003年7月李老先生去世,2009年3月徐老太立下代书遗嘱,将两套房屋中的大房留给李先生继承,小房留给李女士继承。2015年,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代书遗嘱处理涉案房屋。
经查,为徐老太太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王某和赵某,其中王某为代书人。代书遗嘱上有徐老太太和两位见证人签名,立遗嘱过程有李先生提交的视频为证。
李女士对代书遗嘱和视频真实性均不认可,但经法院释明未申请司法鉴定。
经法院核实,代书人王某系李先生朋友,见证人赵某为李先生所开公司的员工,由李先生所开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
法官说法
根据《继承法》规定,法院虽可认定代书遗嘱确属徐老太太签字确认,但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中,见证人赵某系继承人李先生所开办公司的员工,与其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故该代书遗嘱无效,上述遗产房屋中属于徐老太太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
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
因此,在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任上要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等,都不能担当见证人。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