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不推荐 各自份额各自书
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生前主要由二儿子赡养。2009年3月,两人立下自书遗嘱:其共有房屋中属于各自的份额,如一方先去世,由健在一方继承去世方份额,最后一方去世后,房屋全部给二儿子继承。
该遗嘱由何先生书写,末尾处写有“老伴不识字,本遗嘱也完全符合老伴的意愿。”2010年何先生先去世,2014年金女士去世。二儿子持两位老人的遗嘱想办理过户手续,遭到了其他兄弟姐妹的一致反对,二儿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遗嘱虽不属于法定遗嘱形式,在生活中也确实有人使用。本案中,何先生所立遗嘱虽写有符合老伴金女士的意愿,但金女士没有签字确认,既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也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故只能认定何先生对自己份额处分的遗嘱内容有效,房屋在何先生去世后先由金女士继承,金女士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