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笔迹多留存 第三方保管化争端
刘先生和王女士于2005年结婚。此前,刘先生和前妻育有一女刘小姐。刘先生2010年2月写下自书遗嘱,将和王女士婚前购买的房屋和一辆汽车留给刘小姐。2011年1月,刘先生去世,刘小姐持其父留下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王女士拒绝配合。
王女士认为刘先生没有立过自书遗嘱,上述遗嘱系刘小姐伪造,并申请对遗嘱中刘先生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然而,鉴定机构以鉴定对象缺乏相应对比检材为由终止鉴定程序。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小姐对刘先生生前留有自书遗嘱提交了遗嘱书证原件。王女士对该遗嘱真实性予以否定但未提交任何相应反证,其申请的笔迹司法鉴定也因缺乏对比检材无法得出相应结论。据此,法院认定自书遗嘱有效。
司法实践中,一方提交自书遗嘱,另外一方予以否定,法院往往释明否定方申请笔迹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如果对比检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则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