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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羊圈里投毒行窃后把毒羊卖出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354人看过

向羊圈里投毒行窃后把毒羊卖出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2115日凌晨一时许,赵某伙同宋某开车到一村庄,趁村民樊某夫妇熟睡时,将樊某家羊圈扒开,并在羊吃的草料中加入事先准备好的毒药,致使樊某夫妇饲养的14头羊中的9头因吃了有毒饲料被毒倒后偷走。羊被盗走后,赵某与宋某又将羊宰杀并把羊肉卖出,获利1.6万余元。不久,赵某二人再次行窃时被抓获,该案遂告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二人采用投毒的方式将羊盗走,构成投毒罪还是盗窃罪?二人将带毒羊肉卖出的行为该如何定罪?笔者认为,赵某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数罪并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赵某二人采用投毒方式盗羊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投毒罪。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剧毒农药等。

   具体到本案中,赵某二人虽然是采用投毒的方式偷羊,但他们只是向樊某的羊圈内投放毒药,损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投毒罪的客体要件,因此不构成投毒罪。相反,赵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樊某夫妇熟睡时,采用秘密窃取方式将羊盗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其次,赵某二人将含有毒物的羊肉卖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赵某二人明知窃得的羊是被投放的毒药毒死,这种羊的肉含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是不能食用的,还继续出售,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以上两点分析,赵某与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刑法规定应数罪并罚,判决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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