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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相互串通违法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412人看过

投标单位相互串通违法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工程招标中南召县张先生来电咨询:

   我们是一家施工单位,因某单位扩建办公楼,用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施工单位。我公司准备与其他几家相识的施工单位一起投标,并在投标时对外统一报送标价。请问,我们这样做合法吗?

   解答:你公司这样做是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排挤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对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串通投标的主体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实践中有以下表现:

   一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1.投标人之间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虽然不一致抬高或压低标价,但彼此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造成内定中标,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知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2.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3.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4.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额外补偿;5.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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