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及工亡待遇标准计算表
一级伤残
1、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1、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1、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23个月)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1、伤残补助金=本人工21个月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
1、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或者
2、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或者
3、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6个月
六级伤残
1、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或者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或者
3、工伤医疗补助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
4、伤残就业补助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个月
(注: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或者: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伤残
1、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或者:
2、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3、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个月
八级伤残
1、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或者:
2、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3、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
九级伤残
1、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或者:
2、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3、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十级伤残
1、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或者:
2、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注: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
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说明: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此表列明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
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职工认定为工伤的,按此表列明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此表,适用一次性赔偿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