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伤保险实务要览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中,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法规等。以河南省为例,律师实务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法规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二、工伤类型的实务分类
律师要做好工伤业务就要对法律规定的不同情形的工伤有总体的把握,做到对各种工伤类型的提纲挈领和不同类型的工伤实务的细化与娴熟处理。
作为社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应受到保护,都应当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由于社会的复杂性与用工主体的多样性、用工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造成劳动者未能参保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客观存在,而有幸法律对此均作出了规定。从法律规定看,可分为合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的工伤情形。合法用工单位可以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从而能保障职工享受工伤待遇,而非法用工单位,由于单位的非法性则无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职工无法受到享受工伤待遇的保障。合法用工单位又可分为参保职工与未参保职工的工伤情形。合法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但在我国合法用工单位仍有职工未参保的现象几乎是一种常态,这种情形下,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法律规定了按照工伤条例规定的参保职工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费用。此外,法律对特殊情形的工伤也做出了规定。据此,可梳理出律师工伤保险业务的几种类型:参保工伤实务、未参保工伤实务、不能参保工伤实务和特殊工伤实务。
对上述几种类型的工伤,法律对参保职工工伤情形规定最为详细,而未参保职工工伤情形规定了按照参保职工工伤处理,不能参保职工工伤情形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处理,特殊工伤情形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或由另行规定处理。所以律师只要熟知了参保职工工伤情形实务后,做其他类型的实务则如顺水行舟,参保工伤实务应是律师研究的重点。
三、参保工伤实务——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标准
1、工伤医疗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费用从保险基支付。
2、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的,从基金支付
3、交通住宿费——到统筹以外地区就医,从基金支付
4、康复费用——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费,从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从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工资——12个月,延长不超过12个月。评残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7、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单位负责,评残后从基金支付。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在职伤残补助金——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9、伤残待遇——伤残等级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工伤职工按鉴定等级标准享受伤残待遇,伤残待遇项目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参见作者的《河南省工作伤残及工亡待遇标准计算表》)
10、工亡待遇——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见作者的《河南省工作伤残及工亡待遇标准计算表》)。
河南律师在实务中,可以按以上各项检索,以避免遗漏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前8项主要是在伤残鉴定结论作出前发生的事项,后二项是在伤残鉴定结论作出后发生的事项。
四、未参保工伤实务、不能参保工伤实务和特殊工伤实务。
对于未参职工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律师实务中可以直接的按照前文“参保工伤实务”处理。
不能参保工伤实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据此,律师可以直接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在此从略。
特殊工伤实务。这一类有两种,一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作出的明确规定,具体适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作出的规定。
另一种类是指大中专在校学生实习发生的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五、特别情形条件下的工伤处理
是指工伤条例第41、43、44、45条规定的工伤情形,有以下几种:
1、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的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职工所在单位主体变更或发生变化时的工伤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3、受派遣出境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4、再次发生工伤的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六、有关期限规定
1、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为1年。
2、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限为60日,其中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
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作出伤残鉴定的时限这为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5、再次鉴定时限:为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