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怎样认定“城镇居民”?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3日|分类:私人律师 |500人看过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怎样认定城镇居民

在审理人身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城镇居民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并据此适用相应的标准进行赔偿,从而引发社会各界对人权平等和司法审判公正的种种讨论。笔者从词语的定义出发,简要分析当前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的观点,并对城镇居民的认定提出自己的思考。

关于城镇居民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人均可支配收入援用了统计上的术语,是指城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这里的城镇居民在统计上称为调查户,是由统计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的。

统计部门是如何选取调查户?如何界定城镇居民?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进行划分,城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不管是否有城镇户口,只要在城镇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就统计为城镇人口。这里的城镇人口是否就是城镇居民?统计上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城镇居民标准是什么?笔者在国家及各地统计局的网站上一直没有找到。

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的有关专家认为,城镇居民的概念已不能仅仅局限于非农业户口,本地农业户口但已经从事非农业经济的人口、农业户口的居民到大城市打工并已定居的家庭,以及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外出到其他城市打工或经商者,都可统称为城镇新居民。这里专家对于长期在城镇中居住的农业人口的存在进行了肯定,但对城镇居民标准仍然未做出明确的定义。而是创造性地使用了城镇新居民,以区别于城镇居民

部分学者认为不能将居民和户口的概念混同:城镇居民是指在一定时间里,在城镇居住的相对稳定的,而且其经济收入和生活与居住地密切联系的人。因此,城镇居民不仅仅局限于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其内涵比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要广泛的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