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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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解决了李女士的烦恼,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208人看过

用益物权解决了李女士的烦恼

所谓用益物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也就是说,虽然房子产权是陈秀兰的,但李女士对房子还有居住使用权,徐律师要争取的便是这么个落脚的权利。

在起诉书中,前夫张先生、前婆婆陈秀兰以及单位都成了被告。李女士一方表示,基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她作为被安置人,享有在房屋中居住的被安置待遇,但陈秀兰却拒绝她在此居住,单位和前夫作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也应当对她的居住权负责。

法庭上,陈秀兰和儿子都不同意李女士的要求。他们认为,李女士没在老房住过,并非被安置人,当年被安置人有她的名字,只是因为家里想多分房。此外,李女士一直在张先生姐姐的住房内居住,并未在涉案房产中居住,现在,房子由张先生父母居住,不具备安置李女士的条件。

当年,张先生的奶奶是产权人,她应该对你进行安置,可她已经过世了。现在房子是我的,咱俩已经没关系了。陈秀兰根本不同意对这个已经离婚的前儿媳进行安置。

而单位则出具证明,当年拆迁时,李女士确实是被拆迁人范围,安置的确实是涉案的这套房子。只是房子已经出售给个人了,单位不再负责。

提示: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本案中,李女士对房子的居住权来自于结婚后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因此其对案件中涉及的房屋有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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