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有效,李女士要求居住有理有据
过了一段时间,此案再次开庭。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时就明确告诉被告一方:“拆迁安置协议有效,里面写着人家的名字呢,你们得负责安置啊。”
可陈秀兰和儿子一口咬定,李女士离婚后就和张家没关系了,说什么也不同意安置。
调解不成,法院作出判决:根据拆迁安置补助协议,李女士作为应被安置人口,享有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的权利。张先生作为被拆迁人和原承租人,应保障李女士被安置的权利。尽管陈秀兰已经取得房屋的产权,但她仍应承担保障李女士居住的义务。
最终的判决只有一句话:李女士对陈秀兰名下的这套涉案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律师的策略奏效了,有了这份判决,李女士就一直享有居住权,任谁也不能驱逐!
陈秀兰、张先生母子不服,又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有了一审的判决,二审法官的调解工作显得顺利很多。二审法官还是这个意思,你们张家这么多套房子,李女士带个孩子也没再婚,作为被安置人不能被剥夺居住权。
这次,张先生的父亲松了口,涉案的房子他们一直住着,很方便,让李女士和他们住在一起确实也不现实。他们愿意把自己名下那套空着的一居室安置李女士,双方各不妨碍。不过,李女士如果再婚了就要搬走。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李女士放弃对涉案两居室房屋的居住权。陈秀兰名下的一居室作为李女士的安置房屋,由李女士单独居住使用,居住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李女士承担。李女士不得将房屋出租或长期转借给初李女士与女儿之外的人。
接连两次诉讼都没能解决的居住权终于落实了,看着李女士母女有了妥善的住处,徐卫东律师很是欣慰。“虽然离婚了,但毕竟曾经是一家人,不该成为仇人。最终调解周全,也是个最好的结果。”
找法网小编提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条件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