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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面临着无家可归,律师妙招化解危机,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1日|分类:离婚 |301人看过

离婚面临着无家可归,律师妙招化解危机

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状告婆婆一家与单位恶意串通,致使她作为被安置人丧失了房屋居住权,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单位当年的售房合同无效。

但是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因为张家的房子当年属于国企的自管公房,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李女士这时想明白了,婆家早就周密算计:房改时,如果张先生买下房子,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而他们夫妻当时已经有了矛盾,一旦离婚,就得分给女方一半。为了不让自家的房产旁落,他们就让老奶奶买房,老人百年之后,房子再由张先生的父母继承。李女士要房,总不能要公婆的房子啊。经过这么一倒手,产权就彻底跟李女士没关系了。她带着孩子住在张先生姐姐的房子里,随时都被会扫地出门。

当年拆迁时,我也是这套房子的被安置人,房子又是按人头分的,理应有我的一份啊。李女士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怎么就赢不了官司,这法律怎么这么欺负人?

按理说,你是拆迁协议中的被安置人,这房子就应当有你的居住权。律师耐心给李女士解释:但不管房子怎么来的,房改时是以张先生奶奶的名义买的,现在又过户到前婆婆名下,你想追究产权就要追根溯源到房改买卖的合法性,但这种老国企自管公房的问题,法院一般都不立案。况且,张先生放弃购买权算不算过错也不好界定,既然当年能这么达成买卖合同,就说明当时的政策并不像现在规范明确。

律师一番斟酌,既然自管公房不立案,干脆来个迂回诉讼,以用益物权纠纷提起诉讼。李女士是这房子的被安置人,产权人没有进行另外安置过,即便产权变化了,这套房子也一直着李女士这么个安置对象,她的居住权不能被剥夺,新的产权人取得了房屋,自然也承继了安置李女士的责任。

提示: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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