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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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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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获得另一方的经济补偿???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5日|分类:离婚 |159人看过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谁创造的归谁所有,离婚时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获得另一方的经济补偿?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从此条规定是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的公平性调整功能,女方离婚时有权利要求获得丈夫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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